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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西塑料行业协会,是由从事塑料相关行业和塑料相关企业,及愿意加入本会并愿意推动广西塑料行业发展的企事单位、科研院校等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广西全区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简称广西塑协,英文名称为GUANGXI PLA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广西。    

第二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一系列的技术交流活动和商贸交流活动,服务塑料相关行业会员、配合政府发展策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开拓塑料市场,增进会员相互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引导会员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充分利用国家政策,促进会员技术、管理、市场等的融通,拓展与其它企业的经贸合作与交流,促进会员单位经济的共同发展与进步。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是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社会组织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南宁。

本会的网址:http://www.gxsl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行业培训、会议、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展览、招商等;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人大、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代表行业企业参加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应诉活动,或者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四)根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团体标准、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劳动标准等;

(五)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六)经法律、法规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七)引导会员单位依法诚信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主办、承办和组织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博览会、国际会议和国(境)内外考察等活动,促进塑料产业以更高水平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

(十一)依照相关规定创办网站、公众号、抖音、微信及相关媒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二)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等相关有效证件;个人会员需持有有效合法身份证;

(五)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愿意为本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

本会。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代表单位会员参加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等有关有效材料;

个人会员须提交有效合法身份证明及相关文件;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如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常务理事名册、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协助本会开展会务工作和提供方便,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行业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信息资料;

(六)宣传协会,发展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有下列行为的除名:

1、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3、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会费到期三个月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内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备案;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板书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实及议题。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47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愿申请,认真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会费,愿意为协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二)有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在行业里享有良好声誉。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在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指导下,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审核;

经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十五)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六)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的,由理事会制定聘任工作方案和聘任程序;

(十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如果秘书长聘任制的,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其理事资格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常务理事连续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2)个体言行对常务理事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3)考核不及格的,经常务理事会提出,报理事会后终止常务理事职务;

(4)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个人原因自动退出协会办公群和会员群的,视为自动辞职,自退出之日起视为辞去常务理事职务,协会其他职务同时终止。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常务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十七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常务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经理事会确认。其常务理事资格经理事会确认后,自常务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常务理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报理事会确认。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理事会确认后,自申请之日起生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曾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撤销登记)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撤销登记)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并最多只能延期1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履行职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具有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广西”“自治区”“全区”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六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五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十八条 本会在重大活动前,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报告。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协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四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9日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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